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豫兴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弘翔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郑州豫兴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弘翔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租赁费117000元、进出厂费30000元、违约金23400元,以上共计170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8元,由被告郑州豫兴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