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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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邯郸市峰峰顺合煤炭洗选有限公司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后勤实业分公司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后勤实业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租赁费21000元。 二、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后勤实业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转租收益损失4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10元,由原告***负担8995元,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后勤实业分公司负担79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