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 丰宁满族自治县金信钼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金信钼业有限公司自2004年8月1日—2017年12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原告***对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金信钼业有限公司享有职工破产债权135195.9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