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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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社区桥东南街邮政局住宅楼正房102室房屋一处(共有人:王宝兰,房证号:20101562号;不动产证号:冀2018围场不动产权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6月17日至2023年6月16日。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使用,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抵押,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二、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一处(房证号:20131164不动产证号:冀2019围场不动产权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6月17日至2023年6月16日。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使用,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抵押,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