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偿还给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2020年3月16日之前所欠利息1175075.42元,合计9175075.42元。2020年3月17日之后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072%计算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和203室两处房产(产权证编号分别为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号、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号)在抵押担保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在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条中的抵押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之后,对不足清偿的债务部分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0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