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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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托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继承康冬保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托支行偿还本息及费用共计504239.56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9日,此后的利息、费用以5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托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42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共计12112元,由被告***、***、***、***在继承康冬保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