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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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托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80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托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80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康冬保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托支行偿还本息及费用共计504239.56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9日,此后的利息、费用以5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842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共计12912元,由上诉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托支行承担800元,被上诉人***、***、***、***在继承康冬保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121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