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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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新烨石油化工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自2019年2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1日起分段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4元,均由***、***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