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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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06执8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丝市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676837361B。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鲁0306民初10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终结(2019)鲁0306执86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褚云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孙伟 书记员李光耀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