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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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宝丰隆典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宝丰隆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8,75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宝丰隆典当有限公司上述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3日至2017年3月23日;以118,75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