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
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支付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垫付款8100元,并支付垫付资金占用费(垫付资金占用费以8100元为基数,2017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支付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垫付款5200元,并支付垫付资金占用费(垫付资金占用费以5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支付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垫付款5200元,并支付垫付资金占用费(垫付资金占用费以5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支付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垫付款5200元,并支付垫付资金占用费(垫付资金占用费以5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支付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垫付款5300元,并支付垫付资金占用费(垫付资金占用费以5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六、***、***支付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垫付款5300元,并支付垫付资金占用费(垫付资金占用费以5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七、***、***支付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垫付款5100元,并支付垫付资金占用费(垫付资金占用费以5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八、***、***支付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垫付款5200元,并支付垫付资金占用费(垫付资金占用费以5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九、***、***支付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垫付款5200元,并支付垫付资金占用费(垫付资金占用费以5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十、***、***支付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垫付款5500元,并支付垫付资金占用费(垫付资金占用费以5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十一、***、***支付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垫付款5300元,并支付垫付资金占用费(垫付资金占用费以5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十二、***、***支付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垫付款5200元,并支付垫付资金占用费(垫付资金占用费以5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十三、***、***支付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十四、驳回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573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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