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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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 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支付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垫付款8100元,并支付垫付资金占用费(垫付资金占用费以8100元为基数,2017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支付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垫付款5200元,并支付垫付资金占用费(垫付资金占用费以5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支付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垫付款5200元,并支付垫付资金占用费(垫付资金占用费以5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支付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垫付款5200元,并支付垫付资金占用费(垫付资金占用费以5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支付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垫付款5300元,并支付垫付资金占用费(垫付资金占用费以5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六、***、***支付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垫付款5300元,并支付垫付资金占用费(垫付资金占用费以5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七、***、***支付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垫付款5100元,并支付垫付资金占用费(垫付资金占用费以5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八、***、***支付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垫付款5200元,并支付垫付资金占用费(垫付资金占用费以5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九、***、***支付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垫付款5200元,并支付垫付资金占用费(垫付资金占用费以5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十、***、***支付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垫付款5500元,并支付垫付资金占用费(垫付资金占用费以5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十一、***、***支付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垫付款5300元,并支付垫付资金占用费(垫付资金占用费以5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十二、***、***支付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垫付款5200元,并支付垫付资金占用费(垫付资金占用费以5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十三、***、***支付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十四、驳回山东大正汽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573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