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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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宜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22426元、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5000元、交通费2100元、财产损失500元,共计50026元; 二、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2398.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1800元,共计44918.19元; 三、由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880元; 四、由原告***退还被告***垫付款14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