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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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3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3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14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4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075元,由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08元,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336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83元,由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57元,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90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