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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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顶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扬中市洪友制衣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扬中市洪友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顶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货款6630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5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61元,减半收取计730.5元,由被告扬中市洪友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