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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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佐骏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佐骏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按月利率7.975‰计算,2019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7.975‰×150%=11.9625‰计算。已偿还利息681882元从中扣除),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佐骏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概况中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对座落在济南市天桥区西工商河路13号重汽翡翠郡南区4号楼5-101的不动产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被告山东佐骏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