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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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兴国县亨得利眼镜店立即停止销售“BaLan”牌太阳镜。 二、由被告兴国县亨得利眼镜店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本案遭受的经济损失1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公证费2000元、差旅费500元、眼镜购买费50元,合计4550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450,由被告兴国县亨得利眼镜店负担100元。 上述款项,限被告兴国县亨得利眼镜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1-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