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澎湃展览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归迹艺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睿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海南省青少年马术协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51民初7072号

原告:乌鲁木齐归迹艺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秀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孜古丽·吾甫尔。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学佳,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澎湃展览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金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雪仁。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雪仁。

被告:海南省马术协会,住***。

法定代表人:赵铁林,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永滨,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朝娟,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睿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钟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永滨,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朝娟,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鲁木齐归迹艺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澎湃展览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为澎湃公司)、***、海南马术协会(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为马术协会)、海南睿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为睿尚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学佳,被告澎湃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雪仁,被告马术协会、睿尚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永滨、邢朝娟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孜古丽·吾甫尔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澎湃公司、***赔偿各类损失合计310493元以及支付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请求判令被告马术协会、睿尚公司对被告澎湃公司、***的上述债务承带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中国(海南)国际马文化产业博览会”以下简称马博会由被告马术协会主办,澎湃公司与睿尚公司为组织单位的展会活动。2019年1月16日,被告马术协会发布《关于举办2019中国(海南)国际马文化产业博览会的通知》,称马博会将于2019年5月25日至27日举办,欢迎参展。澎湃公司为招商需要向原告发送招商函,招商函中对展会举办的时间、地点、配套客商及媒体资源等做了相应的承诺。原告获悉马博会举办情况后,于2019年3月7日同澎湃公司签订了《参展申请表》,参展产品为“纤维艺术衍生品”。澎湃公司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展位确认书》,确认展区位于室内。2019年3月20日,澎湃公司发布场地更换通知,将马博会场地更换至海口市市民游客中心。2019年5月25日,再次更换主办场地,将场地更换至美源国际游艇会。原告将参展物品运至场地后发现,展区已由室内临时改为室外,展会期间也没有向原告承诺的任何客商及媒体资源,展会无人参观。5月25日下午,现场空降暴雨,原告的参展物品全部损毁。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称愿意一次性补偿原告310493元,三个工作日内汇款给原告。该承诺书出具后未作赔偿。又因马术协会和睿尚公司系此次展会的主办单位、组织单位,多次变更场地,其过错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困果关系。庭审中,原告明确以违约作为其请求权基础。

被告***、澎湃公司共同辩称,开展前一天,也就是5月24日下午,原告方的阿孜古丽·吾甫尔找到***表示不再参展,故***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5000元,作为解除合同后对原告方补偿的路费损失。原告所述遭受的损失完全是原告自己保管不当引起,与被告无关。对于承诺书,***在遭受原告胁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出具,应属无效。况且该承诺书是***作为澎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出具,非个人行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马术协会、睿尚公司共同辩称,首先,马术协会、睿尚公司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合同,非合同的相对方,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律依据。其次,马术协会、睿尚公司非此次展会的主办单位,无侵权或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未能提供物损的依据,对原告主张的损失合计不予认可。即便货物遭受损失属实,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保管责任。而被告***或者说澎湃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是承诺者的行为,与马术协会、睿尚公司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确认如下事实: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以海南马产业博览会的名义通过微信向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孜古丽·吾甫尔发出关于在海南举办马文化博览会的邀请。

2019年3月6日,原告提交《2019中国海南国际马文化产业博览会参展申请表》,该表中注明博览会的时间为2019年5月25日-27日,地点为中国海南国际会展中心,并对展位标准、室内空地、展位号等作了约定。该申请表由原告与澎湃公司分别加盖公章,***作为授权代表签名。次日,澎湃公司向原告出具展位确认书一份,确认展位号及展位费用,参展条款中对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约定:如在不可抗力事件期间因其影响而导致损害或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受损一方应立刻通知另一方此类事件且应采取所有恰当和正当的措施将此类事件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

2019年3月20日,澎湃公司以马博会组委会的名义发布马博会场地更换通知,地点为海口市民游客中心、海口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滨海公园广场。该通知中的主办单位:马术协会、海南省青少年马术协会;组织单位为澎湃公司、睿尚公司。

2019年5月24日,被告***通过微信的方式向阿孜古丽·吾甫尔转账5000元,***对此解释为:因参展场地的变更,阿孜古丽·吾甫尔提出退展并要求补偿损失。其同意退展,并支付5000元作为解除合同后的路费补贴,由此,双方的合同已作解除。原告确认收到5000元,但否认是路费补贴,而是***向其兑换的现金。

2019年5月25日下午突降暴雨致博览会无法举办。同日,澎湃公司出具《致歉函》,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言明:本人***,为上海澎湃展览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在2019年5月25号-27号海南省海口市海南国际会展中心,承办2019年中国(海南)国际马文化产业博览会,由于我方单方原因擅自更改展会地址,违返合同,造成展会无法如期举行,由此带来的损失,我方愿一次性补偿给乌鲁木齐归迹艺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310493元(包含货品损毁费用292493元;展位费及往返机票费,货品运输费18000元),三个工作日内汇款给乌鲁木齐归迹艺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指定账号)。***在承诺人栏内签名。

一、被告上海澎湃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乌鲁木齐归迹艺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失310493元以及该款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对原告乌鲁木齐归迹艺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57元,由被告上海澎湃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倪叶平

人民陪审员施玉兰

人民陪审员高永明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嫣然

裁判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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