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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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扬中市永舟汽车轮渡有限公司 镇江市兴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中市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扬中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514850元以及该款项自2018年10月15日其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655%标准计付的利息; 二、被告扬中市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扬中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 三、被告扬中市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扬中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8754元; 四、被告***、扬中市永舟汽车轮渡有限公司、***、镇江市兴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扬中市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应支付给原告扬中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代偿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中市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六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312元,由六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