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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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双磊电器有限公司 贵州雪中情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市恒隆鑫金属有限公司 贵州双磊配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双磊电器有限公司、贵州双磊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932617.39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9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予佛山市恒隆鑫金属有限公司; 二、驳回佛山市恒隆鑫金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12.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12.87元(佛山市恒隆鑫金属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恒隆鑫金属有限公司负担4008.28元,由佛山市双磊电器有限公司、贵州双磊配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804.59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佛山市恒隆鑫金属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14804.59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