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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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辉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解除9220101000017XXX号、82201010000017XXX号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40万元并承担从2019年11月25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上款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00元,由被告负担。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