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协助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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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支行 |
类型 | 协助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永吉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吉0221执保45号 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我院对申请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支行与被申请人王雄彪、***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按下列内容协助执行: 请按(2020)吉0221民初47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予以协助执行。 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批准人:樊明鑫 承办人:樊明鑫 填发人:樊明鑫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