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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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市众鑫渔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吉林市众鑫渔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租赁费18000.00元及利息(以18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 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吉林市众鑫渔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