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樟树市开发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樟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718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江西樟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共同支付劳动报酬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共计1595元,减半收取797.50元,由被告***负担(与上述款项同期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