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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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扬中市永舟汽车轮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4%,自2018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652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74元,公告费690元,保全费5000元,三项费用合计24664元,由原告***负担664元,由被告***、***、***负担2400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9-05-24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