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附属医院
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护理费、误工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8191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1348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684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5元,由***负担924元,由***负担924元,其余部分,由***负担。鉴定费1960元,由***负担980元,由***负担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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