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盛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宏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协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托克托县交通运输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盛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038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2元,由被告托克托县交通运输局负担2302元,原告内蒙古盛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