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衡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衡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93249.52元(已付3007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4元由原告***承担814元,被告内蒙古衡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1900元。鉴定费2750元由原告承担825元,被告承担1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