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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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金沙堡地旅游有限公司 北京盛达万通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金沙堡地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原告北京盛达万通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劳务费共计340423元并赔偿损失8638.23元,以上合计349061.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34042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35%,从2020年2月2日起付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盛达万通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5元,由被告内蒙古金沙堡地旅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