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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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康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康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49574元及利息297133.35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2日),以后利息从2019年8月3日开始,按每日2184.8元计付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内蒙古康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涉诉抵押物即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210线南、大树湾镇镇政府北宗地面积为XXXX.XX㎡、房屋面积为XXXX.XX㎡的商业用房(不动产权证书号:蒙(2017)达拉特旗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蒙(2018)达拉特旗不动产证明第XXXXX号)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563元,由被告内蒙古康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