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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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8)宁0221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宁夏哈纳斯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原宁夏哈纳斯天然气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上诉人宁夏红翔林草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200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656元,由上诉人宁夏红翔林草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641元,由被上诉人宁夏哈纳斯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负担33015元;鉴定费50000元,由被上诉人宁夏哈纳斯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960元,由被上诉人宁夏哈纳斯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