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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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精河县云展央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精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精河县云展央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69519元; 二、被告精河县云展央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8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2%(借款本金为289660.9元)支付原告***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元,由被告精河县云展央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