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医药城科技支行 新疆华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 法院 | 精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华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700,000元; 二、被告新疆华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申请保全费1,42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1元,由原告***负担1,293元,由被告新疆华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