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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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昌吉回族自治州浩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7)新2301民初791号民事调解书;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借款1,762,500元、支付***利息47,000元,合计1,809,500元; 三、***、***、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浩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0,543元,由***、***、***、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浩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