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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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与被告***、***、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编号:78571216000335);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归还本金434265.93元,利息及罚息4342.61元(计算至2020年1月2日),合计438608.54元,及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400元,公告费30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三被告在履行生效判决时将上述款项一并支付于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