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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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桦甸市隆源农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蛟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桦甸市隆源农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给付原告***玉米款6万元及逾期利息(以6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按年利6%计算)。二、被告***对上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桦甸市隆源农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