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偏岩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偏岩支行借款本金38959.8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8959.8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逾期的利息按照借期内利率上浮50%计算);

二、若被告***、***逾期未履行第一款清偿义务,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偏岩支行则以被告***、***位于安岳县的房屋(产权证号为:安房权证安岳县字第××号、安房权证安岳县字第××号)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计387元,由被告***、***负担(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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