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民心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7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民心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程劳务报酬126521.1元,并以126521.1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2020年4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天津民心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2元,由原告天津民心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7元,由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14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级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