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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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河南智兴投资有限公司、洛阳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门地产(驻马店)有限公司、南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圣鸿置业有限公司、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大通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亚洲恒天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60331475元,支付借款利息266828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9日,此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另行计算)。 二、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河南智兴投资有限公司、洛阳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门地产(驻马店)有限公司、南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圣鸿置业有限公司、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大通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亚洲恒天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175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30001元。 三、***、***、***、***、河南兴达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81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953178元,由原告***负担93178元,被告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河南智兴投资有限公司、洛阳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门地产(驻马店)有限公司、南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圣鸿置业有限公司、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大通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亚洲恒天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兴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6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