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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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东莞市丽水佳园开发有限公司 中恒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港海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不当得利1050万元给原告深圳市港海投资有限公司,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2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 驳回原告深圳市港海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616元,由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深圳市港海投资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予退回,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110,616元给原告深圳市港海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