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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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5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保险金1375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19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65元,被上诉人***29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2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05元,被上诉人***负担12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