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华纳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洪湖市鸿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洪湖市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武汉创景创艺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荆州市兴科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洪湖市人民法院(2019)鄂1083民初451号民事判决。

二、洪湖市鸿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华纳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创景创艺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给付建设工程设计费45万元并支付利息(2017年10月18日起至工程设计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深圳市华纳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创景创艺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由洪湖市鸿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华纳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创景创艺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由被上诉人洪湖市鸿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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