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截止2019年1月2日借款本息共计90,520.40元,并给付自2019年1月3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标准按照双方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客户告知书》中有关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条款计算给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为实现该笔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6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