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截止2019年5月23日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763,608.36元,并给付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标准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中有关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条款计算给付。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兴城市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40.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