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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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州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亿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5月21日签署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编号:穗租备2018B0300400385号)及《续租协议》(合同编号:TA-20150601-B100A-02)于2019年10月23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的租金35728元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所欠租金为本金,从2019年7月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的服务费3264.8元及逾期支付服务费的违约金(以所欠服务费为本金,从2019年7月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的推广费655.2元及逾期支付推广费的违约金(以所欠推广费为本金,从2019年7月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 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的中央隔油系统维护费184.8元及逾期支付中央隔油系统维护费的违约金(以所欠中央隔油系统维护费为本金,从2019年7月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 六、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商铺内电费2312.15元、公摊电费231.22元、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7月27日水费826.94元、公摊水费82.69元、污水费334.6元、公摊污水费33.4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所欠商铺电费、公摊电费、水费、公摊水费、污水费、公摊污水费为本金,从2019年12月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 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从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23日的租金(按每月17864元计算)、服务费(按每月1632.4元计算)、推广费(按每月327.6元计算)、中央隔油系统维护费(按每月92.4元计算)、电费334.55元,公摊电费33.46元。 八、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商铺恢复原状费用10049.8元(已抵扣被告***支付的装修押金10000元)。 九、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优惠期期间租金差额15912.4元。 十、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没收保证金127730.4元。 十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20000元。 十二、驳回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1元,由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269元,被告***负担2742元(该笔受理费2742元由被告***迳付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不作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