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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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车库(房产证号为:宁房权证栖转字第××号)为原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享有上述房屋50%的份额。 二、不得执行原告***享有上述房屋50%的变现份额。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880元,由原告***负担24940元,被告紫光数码公司负担249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