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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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工程款1249453元(14355000元-13005547元+100000元); 三、驳回***、***、哈尔滨鑫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71901元,由***、***、哈尔滨鑫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8335元,由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53566元。鉴定费6600元由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