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瀚邦机床有限公司 沈阳圣铎精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瀚邦机床有限公司、沈阳圣铎精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7万元; 二、被告沈阳瀚邦机床有限公司、沈阳圣铎精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7万元自2014年5月20日到2018年1月20日共44个月的利息463.76万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瀚邦机床有限公司、沈阳圣铎精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