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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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英发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贷款本金19997845.38元; 二、被告杭州英发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利息1253916.65元; 三、被告杭州英发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罚息8497225.45元(暂算至2018年10月8日,此后按年利率9.225%计算至贷款本金还清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0545元,由被告杭州英发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19-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