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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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租葛亮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杭州租葛亮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买断款39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支付原告杭州租葛亮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9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实际计算至款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三、被告***支付原告杭州租葛亮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公告费5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四、驳回原告杭州租葛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