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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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扶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帕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九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创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创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44008877元,支付利息损失(自2019年10月17日至实际清偿日以36000000元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杭州创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扶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24444932元,支付利息损失(自2019年10月17日至实际清偿日以20000000元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扶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069元,由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扶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00元、***、***、***、杭州创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3839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杭州创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